四川省乐山市金口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川1113执10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91年10月15日出生,四川省乐山市金口河区人。
被执行人:中诚智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盛和一路88号1栋1单元8层8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58244848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中诚智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经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650000元,执行费890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中诚智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有部分财产。本院认为,为确保生效法律文书得到执行,应对被执行人中诚智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扣划6589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中诚智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扣划658900元;或对其相应金额的收入予以扣留、提取;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