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乐山市金口河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川1113执恢121号
阿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关于阿汶申请恢复执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经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400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进入执行后,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依法冻结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400000元。后,申请双方达成和解,即:2022年10月28日履行160000元,剩余部分由珠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直接支付给申请人。现,被执行人已按和解履行完毕,申请人也向本院确认收到执行款400000元,本院于2022年11月1日依法解除了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400000元的冻结。至此,关于阿汶申请恢复执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经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一案已全部执行到位,本院将以执行完毕的方式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