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诚智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40民初5600号
原告:**,男,1970年8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游长江,重庆舒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3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被告:***,男,1973年9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被告:中诚智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盛和一路88号1栋1单元8层8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582448489。
法定代表人:范靖,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中诚智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罗  成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张全玉
书记员赵华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