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诚智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02民初2193号 原告:***,男,1986年1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渝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涪陵区。 被告:***,男,196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涪陵区。 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582448489,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盛和一路88号1栋1**8层8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3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期间,双方已自行和解,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496元,减半收取374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徐 东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