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02民初2193号
原告:***,男,1986年1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渝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涪陵区。
被告:***,男,196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涪陵区。
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582448489,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盛和一路88号1栋1**8层8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3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期间,双方已自行和解,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496元,减半收取374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徐 东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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