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市建筑安装总公司

某某、安徽省无为市建筑安装总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新0106执1682号
申请执行人:吉书学,男,1977年4月出生,汉族,住甘肃省灵台县。
被执行人:安徽省无为市建筑安装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市无城凤和路金河小区大门口。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21年11月30日出的(2021)新0106民初33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省无为市建筑安装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67776.67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相应银行存款。
二、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俊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