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225财保1号
申请人:巢湖市锦林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黄麓镇建麓行政村小周自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0992145775。
法定代表人:刘松岳,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月娥,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亚亚,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省无为市建筑安装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市无城凤河路金河小区大门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5153700411Y。
法定代表人:肖建华,职务:总经理。
申请人巢湖市锦林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3日向合肥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85万元存款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出具保函担保。2022年1月6日,合肥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巢湖市锦林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安徽省无为市建筑安装总公司名下的财产在85万元范围内予以保全;
二、保全期限(银行存款期限一年、动产期限两年、不动产期限三年,自执行之日起计算)。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范益民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盛清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