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市建筑安装总公司

某某、安徽省无为市建筑安装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皖0225民初1003号
原告:***,男,汉族,1972年3月9日出生,住址:无为市。
被告:安徽省无为市建筑安装总公司,地址: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市无城凤河路金河小区大门口。
法定代表人:肖建华,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安徽省无为市建筑安装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安徽省无为市建筑安装总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I.请求依法判决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劳务工资款共计10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到还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7支付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原告被被告招募在泗县工地担任工地司机,约定工资为每月5000元,另有补贴每月500元;后经双方结算,共计劳务工资103266元,被告仅支付了93266元。现因余款催讨无果,致讼。
安徽省无为市建筑安装总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认为,安徽省无为市建筑安装总公司已与***对劳务款进行结算,应当及时履行给付义务;逾期付款的,应当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安徽省无为市建筑安装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工资10000元及诉讼费25元,并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16日起按年利率3.7%计算逾期付款利息至款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法律文书生效后
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
审判员  文子英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方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