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皖1503执72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六安市精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大别山路5号(海事局培训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7349588593。
法定代表人:贾世见,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鑫陆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青山乡芮草洼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578504424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六安市精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鑫陆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及不动产等财产予以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均被另案冻结,本院轮候冻结;申请方提供的供执行房产均系轮候查封,本案不能执行处置,本院建议申请人依据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优先受偿权,向首封法院执行书面申请优先分配。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本院执行。经本院合议庭合议,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张军
审判员**真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熊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