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精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六安市精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六安新兴模板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502执663号

申请人:六安市精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六安市金安区梅山北路天盛大厦9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7349588593.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孙可发,安徽英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六安新兴模板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六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寿春路以北纵西路以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07720049X7。

法定代表人:胡景传,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六安市金安区。

申请人六安市精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六安新兴模板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申请被执行人六安新兴模板制造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现申请人已经提产申请破产材料,本院在审查过程中。本案暂不宜继续执行,申请人申请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皖1502执663号案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郭向东

审判员  杨 冰

审判员  魏宏兵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徐海越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