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东亚联合装饰有限公司

上海希凡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与上海东亚联合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奉执字第4134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希凡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经理。被执行人上海东亚联合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本院在执行原告上海希凡建筑装潢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东亚联合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且已经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奉民三(民)初字第54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沈磊
审判员杨阳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金杰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行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