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渝0116财保121号
申请人:重庆福斯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人民路。
法定代表人:黄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肖印悦,重庆德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荧鸿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
法定代表人:郑德荣,总经理。
申请人重庆福斯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情况紧急不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其合法权益将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重庆荧鸿投资有限公司价值14000000元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担保人利宝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已出具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福斯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重庆福斯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的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已由申请人重庆福斯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缴纳。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贺理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杨洪桃
书记员苟鹏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