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津法民初字第04681号
原告:***,男,汉族,1973年2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委托代理人:周容,重庆津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重庆福斯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人民路248号盛迪亚大厦第21层,组织机构代码00928588-2。
法定代表人:黄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曾宪涛,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重庆天助水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珞璜建材工业园区内,组织机构代码75622444-2。
法定代表人:刘贵兴,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强,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女,汉族,1960年1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委托代理人:唐华露,重庆政远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超,男,汉族,1972年10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告:袁文松,男,汉族,1988年9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重庆福斯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天助水泥(集团)有限公司、***、**超、袁文松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40元,减半收取32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陶 蕾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秋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