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16民初1000号
原告:重庆福斯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人民路248号盛迪亚大厦第2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009285882G。
法定代表人:黄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印悦,重庆德普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重庆荧鸿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鼎山大道518号祥瑞大厦1幢1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5889367225。
法定代表人:郑德荣,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重庆市江津区中山镇人民政府,地址重庆市江津区月亮坝街。
法定代表人:刘元德,镇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福斯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荧鸿投资有限公司、重庆市江津区中山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福斯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福斯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福斯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福斯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昌华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朱 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