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天航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无锡洲翔成套焊接设备有限公司与芜湖天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05民初57号之一
原告:无锡洲翔成套焊接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
法定代表人:徐惠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钊,江苏英特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怡伶,江苏英特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芜湖天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鸠江经济开发区万春中路8号。
法定代表人:任占奎。
原告无锡洲翔成套焊接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芜湖天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原告无锡洲翔成套焊接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无锡洲翔成套焊接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洲翔成套焊接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保全费240元,合计415元,由原告无锡洲翔成套焊接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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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谭学勤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于志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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