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503民初1331号
原告:***,男,1978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印思羽,马鞍山市花山区慈湖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芜湖天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九江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任占奎,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芜湖天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芜湖天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对被告芜湖天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回起诉。
审判员 徐 飞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朱同萍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