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为华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无为华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民终24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无为华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无为市鹤毛镇工业区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55532920234。

法定代表人:徐建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雪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8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庐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亭,安徽瀛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卜实,安徽瀛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合肥新龙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肥东县撮镇镇大郭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43059919F。

法定代表人:郑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琦伟,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鹤松,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无为华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合肥新龙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2020)皖0122民初71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2020)皖0122民初718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重审。

本案预收上诉人无为华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二审案件受理费5630元;上诉人***二审案件受理费77400元,均予以退还。

审判长 罗 钢

审判员 钱爱民

审判员 王 倩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陈庆宾

书记员许晓童

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