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为华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盱眙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无为华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行政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苏0830执630号 申请执行人:盱眙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盱眙县。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东流。 被执行人:无为华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55532920234,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市。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盱眙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无为华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2日作出(2022)苏0830行审138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盱人社察理字〔2022〕第5号行政处理决定(支付***工资16320元;加付***赔偿金9792元,合计26112元)。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盱眙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2月8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3年2月9日,向被执行人无为华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无为华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亦未实际履行还款义务。 二、2023年2月8日、2023年4月15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人民银行、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对被执行人江***大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机构、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发起财产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被执行人无为华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银行存款,其名下银行账户已被本院依法冻结,银行账户(户名:无为华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阜阳二里井支行,账号:34×××48、户名:无为华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开户行:交通银行,账号:34×××81)冻结起始日期2023年2月10日,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另**被执行人无为华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他银行账户因系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和工资保证金账户,故无法采取冻结等强制措施,并告知申请执行人。 2、根据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反馈,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无为华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3、**被执行人无为华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有车牌号为皖B×××**、皖B×××**车辆,现该车去向不明,暂未能实际扣押。本院已查封该车辆(2025年4月11日查封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2023年4月12日,本院执行人员与被执行人无为华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谈话询问上述两车辆下落,公司法务陈述车牌号为皖B×××**车辆系他人挂靠公司车辆,现已被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查封,另关于车牌号为皖B×××**车辆表示公司没有此车。 三、2023年4月17日,因被执行人无为华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因被执行人无为华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予以信用惩戒。 四、2023年4月12日,对被执行人经营场所、主要财产所在地进行现场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了解到被执行人公司尚欠工人工资至今未付。随后,本院执行人员走访被执行人无为华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地所在辖区法院了解公司运营情况,通过走访了解到被执行人在辖区内所涉被执行人案件较多,且均未履行完毕,经营场所的房产也系租赁他人房产,被执行人名下没有财产可供执行。 五、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3年4月17日通过发短信和打电话的形式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实际已经实现债权0元,未执行标的为26112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2022)苏0830行审138号行政裁定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 审判员  单 军 审判员  赵 冰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