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为华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喀左县某某矿业有限公司、无为华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皖0225民初715号 原告:喀左县**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喀左县六官营***素奤村滴达水组第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24MA0YN5KF7R。 法定代表人:李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颂和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颂和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为华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市鹤毛镇工业区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5553292023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无为市襄安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涿州长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涿州市东仙坡镇挟河村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1MA0994XL7U。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职员。 原告喀左县**矿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无为华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涿州长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喀左县**矿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喀左县**矿业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现申请撤诉,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喀左县**矿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74元,由喀左县**矿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杰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