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为华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无为华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5民终260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无为华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市鹤毛镇工业区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3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 原审被告:黄和平,男,1974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 上诉人无为华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和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2022)皖0521民初43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2年11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部分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2022)皖0521民初434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无为华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66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蔡 超 审 判 员 唐 斌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纪 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