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5民终260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无为华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市鹤毛镇工业区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3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
原审被告:黄和平,男,1974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
上诉人无为华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和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2022)皖0521民初43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2年11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部分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2022)皖0521民初434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无为华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7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蔡 超
审 判 员 唐 斌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纪 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