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972民初11147号
申请人:东莞市大岭***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岭山镇大塘村盈鑫竹木市场。
经营者:***,男,197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谨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谨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北聚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黄梅县黄梅镇建陶路三泰康城(原面粉厂内)10幢1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21127MA49P4PM9J。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无为华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市鹤毛镇工业区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402255532920234。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高杨彬,男,1978年7月8日出生,住湖北省黄梅县。
被申请人:余贵院,男,1982年9月23日出生,住湖北省黄梅县。
申请人东莞市大岭***建材经营部与被申请人湖北聚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无为华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高杨彬、余贵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查封或扣押被申请人价值922309.26元的财产,并提供了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出具的担保金额为922309.26元的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北聚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无为华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高杨彬、余贵院的银行存款922309.2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杜 亮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