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鼎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与上海鼎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8民初6980号
原告:***,女,1948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琴(系原告***女儿),女,1967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少磊,上海尚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鼎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章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骏,上海欧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际卿,上海欧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海鼎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件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王媛媛
书记员  金恣晔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