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鼎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鼎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2民终90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鼎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章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琦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8年9月8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雷,上海方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鼎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8)沪0107民初114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鼎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上海鼎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上海鼎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上诉人上海鼎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法官助理张利余
审判长  乔蓓华
审判员  章晓琳
审判员  赵 静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李照枫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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