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111民初4603号之一
原告:南京富足门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北新区行知路2号B栋606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兴天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兴天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禹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珠龙镇珠杨路5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富足门窗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禹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富足门窗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富足门窗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14元,保全费1170元,共计2484元,由原告南京富足门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