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三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昆明开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昆明三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昆明洪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0127民初1473号
原告昆明开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俊平,系该公司董事长。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富明县永定街道办事处南营村委会哨箐村。
委托代理人张禄,系云南振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三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邱正敏,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嵩阳街道办事处黄龙街北延长线银杏人家***栋*号。
被告昆明洪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豪。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花园鸿兴苑*幢*单元***号。
原告昆明开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昆明三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昆明洪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9日受理后,原告于2019年7月2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昆明三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昆明洪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有据,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明开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昆明三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昆明洪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诉讼费4924元,减半收取2462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郭 平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熊洊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