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云民初175号
原告:昆明三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嵩明县西苑小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滇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63年7月31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被告:云南金马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白塔路13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昆明三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被告云南金马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7日立案。原告昆明三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昆明三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审判员杨聪
审判员*希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