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锦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同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安徽锦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安徽省引江济淮生态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23民初1291号之二

原告:安徽同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官亭镇丰祥农庄商业配套项目驿城商业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MA2U0DM2XX

法定代表人:沙启良,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秋旭,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雅,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锦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华阳镇宏利步行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7MA2TUC935M

法定代表人:周爱桃,总经理。

被告:安徽省引江济淮生态发展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滨湖新区云谷路**淮河科研中心办公楼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MA2RUFLT02

法定代表人:石义军,总经理。

被告:许松,男,1962年10月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同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锦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安徽省引江济淮生态发展有限公司、许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同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徽省引江济淮生态发展有限公司、许松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同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安徽省引江济淮生态发展有限公司、许松的起诉。

审判员  商志强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杨林青

书记员李俊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