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锦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能昂商贸有限公司、安徽锦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827执保1907号
申请保全人:安徽能昂商贸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石塘镇镇政府对面建材市场南大门西侧起第四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MA2UNYWK3D。
法定代表人:项贤峰,总经理。
被保全人:安徽锦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华阳镇宏利步行街B栋5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7MA2TUC935M。
法定代表人:杨波,总经理。
申请保全人安徽能昂商贸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安徽锦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望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皖0827民初3738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效力。申请保全人安徽能昂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保全人安徽锦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所有银行存款766540.52元或查封其等额财产,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保全人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安徽锦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所有银行存款766540.52元或查封其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聂东霞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 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