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413执1954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3027371717,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横溪街道陶吴社区王山路2-2号。
法定代表人:田辛。
被执行人:江苏金坛大迈汽车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MA1ME1EW9T,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路东城街道科教路99号。
法定代表人:朱琛琦。
关于南京**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金坛大迈汽车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江苏金坛大迈汽车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江苏金坛大迈汽车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674657.90元或冻结、查封、扣押其等同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先彪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蒋 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