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413执488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南京**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3027371717,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横溪街道陶吴社区**路2-2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苏三能动力总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7546438545,地址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东城街道科教路97号。
法定代表人:***。
关于南京**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三能动力总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413民初638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江苏三能动力总成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裁定如下:
限被执行人江苏三能动力总成有限公司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三日内履行本院(2020)苏0413民初6382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