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4民初8382号
申请人:南京昕曜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尧化街道科创路1号二期02幢C-204室。
法定代表人:陈红。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京伟,上海市百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翼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众仁路399号1幢2层J816室。
法定代表人:邹阳成。
申请人南京昕曜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翼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间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翼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66,333.27元,不足部分查封、扣押其名下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对其申请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翼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266,333.27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不足部分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财产。
本案财产保全申请费1,851元,由申请人南京昕曜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贡 政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伊静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