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翼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昕曜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翼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4民初8382号之一
原告:南京昕曜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尧化街道科创路1号二期02幢C-204室。
法定代表人:陈红。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京伟,上海市百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翼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众仁路399号1幢2层J816室。
法定代表人:邹阳成。
第三人:上海悦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洪德路82号4层404室。
法定代表人:黄欢。
上列当事人间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商票票据金额266,333.27元;二、判令被告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支付原告自2021年8月8日至实际给付之日为止的利息。事实与理由:经第三人介绍,原告于2021年4月27日从被告上海翼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处背书受让了票号为210349502011220201218798380068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系票据合法持有人。该票据票面金额为266,333.27元,出票日期为2020年12月18日,到期日为2021年9月18日。出票人和承兑人为上海悦安置业有限公司,收票人为被告。上述票据到期后,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提示付款,但未得到承兑。原告遂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第三人上海悦安置业有限公司系恒大集团有限公司的关联公司,根据上级法院关于集中管辖的相关要求,本案应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审判员 贡 政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伊静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