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翼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昕曜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翼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4民初8382号之二
原告:南京昕曜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尧化街道科创路1号二期02幢C-204室。
法定代表人:陈红。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京伟,上海市百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翼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众仁路399号1幢2层J816室。
法定代表人:邹阳成。
第三人:上海悦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洪德路82号4层404室。
法定代表人:黄欢。
上列当事人间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当事人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不能正常参加相关诉讼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及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贡 政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王伊静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