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翼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翼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挺固五金科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管辖上诉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金融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74民辖终7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翼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众仁路399号1幢2层J816室。
法定代表人:邹田。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挺固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山社区彩田路2010号中深花园B1103B。
法定代表人:李梅。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正红,浙江泽大(金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翼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翼翔公司)因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4民初21421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翼翔公司上诉称,案涉票据的出票人上海XX有限公司系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的关联公司。故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票据追索权纠纷。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审被告翼翔公司住所地位于上海市嘉定区,故原审法院认定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徐 玮
审 判 员  孙雪梅
审 判 员  杨仁感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  李丹青
书 记 员  倪冯飞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