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翼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翼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金碧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4民初14274号之二
原告:上海翼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邹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泓辉,上海日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金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黄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丽莉。
原告上海翼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翼翔公司)与被告上海金碧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称金碧公司)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
原告翼翔公司诉称,2019年7月、12月翼翔公司与金碧公司先后签订《上海恒大御景湾项目第三方维保修工程年度合同》、《补充协议(1)》,金碧公司将嘉定区上海恒大御景湾项目中的第三方维保修工程发包给翼翔公司。合同签订后,翼翔公司根据金碧公司指令进行施工,金碧公司陆续支付人民币5,073,227.93元后,始终未办理结算手续,也未支付剩余工程款。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翼翔公司来院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将涉恒大集团有限公司债务风险相关诉讼案件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的通知》的规定,本案应当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开红
人民陪审员  姜红琴
人民陪审员  全 青
法官 助理  丁雨晴
书 记 员  朱 雯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七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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