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4民初14274号之三
申请人:上海翼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邹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泓辉,上海日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金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黄欢。
申请人上海翼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金碧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作出(2021)沪0114民初1427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上海金碧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429,255.39元,期限为1年;不足部分查封被申请人上海金碧置业有限公司名下财产中价值5,429,255.39元的份额,期限三年。
现因本案移送至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应当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金碧置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金碧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5,429,255.39元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开红
人民陪审员 姜红琴
人民陪审员 全 青
法官 助理 丁雨晴
书 记 员 朱 雯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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