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有色金属加工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某某、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六冶机械化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豫0303执异111号
在本院执行***与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六冶机械化工程公司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追加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洛阳有色金属加工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在未实际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查明,***持生效的(2014)西民初字第6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11月30日做出(2018)豫0303执恢14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六冶机械化工程公司存款2613757.1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后***申请追加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洛阳有色金属加工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又申请撤回该执行异议。
准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朱文利 陪审员  刘秋红 陪审员  牛武杰
书记员  王亮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