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豫0305民初572号
原告洛阳有色金属加工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苏州有色金属研究院有限公司诉被告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司、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分公司、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河南洛阳中心支公司为保险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洛阳有色金属加工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20年12月24日作出(2020)豫0305财保650号民事裁定书,现因案件已经结案,申请人洛阳有色金属加工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分公司、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河南洛阳中心支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4480943.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的查封;
二、解除对担保人中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担保财产位于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凌波路7号5幢无房产(不动产权证号:豫(2017)洛阳市不动产权第00505926)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毛莹莹
书记员 师丽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