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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国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洛阳市涧西区世纪茗嘉茶叶商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民终20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国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王城大道**。
法定代表人:张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北,河南大鑫(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洛阳市涧西区世纪茗***商行。经营场所:河南省洛阳市涧**西苑路**牡丹茶城**。
经营者:焦清池,男,1967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忠良,河南省法治建设研究会副会长,该会推荐,特别授权。
原审被告:洛阳有色金属加工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涧**西苑路**
法定代表人:黄粮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红军,该单位员工,特别授权。
原审被告:洛阳市国润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中州中路**
法定代表人:庄义彪,公司经理。
上诉人洛阳国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洛阳市涧西区世纪茗***商行、原审被告洛阳有色金属加工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洛阳市国润企业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20)豫0305民初73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姬秋萍独任审理,于2021年4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一审原告洛阳市涧西区世纪茗***商行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起诉。上诉人洛阳国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亦于同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洛阳市涧西区世纪茗***商行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洛阳国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20)豫0305民初7365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洛阳市涧西区世纪茗***商行撤回起诉;
三、准许洛阳国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885元(已减半收取),由洛阳市涧西区世纪茗***商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375元,减半收取687.5元,由洛阳国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姬秋萍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嘉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