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豫0305财保650号
申请人洛阳有色金属加工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苏州有色金属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分公司、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河南洛阳中心支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4480943.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担保人中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为该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洛阳有色金属加工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苏州有色金属研究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分公司、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河南洛阳中心支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4480943.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中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担保财产位于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不动产权证号:豫(2017)洛阳市不动产权第*******)。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志红
书记员 韩晓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