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有色金属加工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某某、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六冶机械化工程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3执复11号 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西工区。 委托代理人:***,河南威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六冶机械化工程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南昌路浅井头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洛阳有色金属加工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西苑路1号。 法定代表人:黄粮成,该公司董事长。 ***不服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2019)豫0302执异61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在老城区法院执行***与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六冶机械化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六冶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向老城区法院申请追加洛阳有色金属加工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阳有色金属研究院)为被执行人,老城区法院经审查后驳回了***的追加申请,***不服,向本院申请复议。 老城区法院查明,***与中国六冶公司、洛阳道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阳道遂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老城区法院于2017年1月20日作出(2016)豫0302民初1678号民事判决:一、中国六冶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借款本金327000元及利息(利息以327000元为本金自2015年6月27日起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支付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二、洛阳道遂公司、***、***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中国六冶公司追偿;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不服,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30日作出(2017)豫03民终2301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述判决生效后,***向老城区法院申请执行,老城区法院于2017年12月1日立案执行。2018年2月5日,该案执行完毕,因***代被执行人中国六冶公司支付给***借款本金、利息、诉讼费、执行费合计532375元。2018年4月25日***向老城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中国六冶公司支付***代偿款532375元。老城区法院于2015年5月16日立案执行,因中国六冶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老城区法院于2018年9月6日作出(2018)豫0302执512号之一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9年9月18日,***向老城区法院申请追加洛阳有色金属研究院为被执行人。 老城区法院认为,***与被执行人中国六冶公司追偿权一案中涉及的债权债务发生在2014年,中国铝业公司《关于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公司非主业资产无偿划转事宜的批复》发生在2011年,并且申请人***对被执行人中国六治公司剥离资产划拨履行情况未能充分举证,故申请人***申请追加洛阳有色金属研究院为被执行人没有事实依据,遂裁定驳回申请人***追加洛阳有色金属研究院为本案被执行人的申请。 ***申请复议称,应撤销洛阳市老城区法院(2019)豫0302执异61号执行裁定书,依法裁定追加洛阳有色金属研究院为被执行人,并依法裁定洛阳有色金属研究院在其接受资产范围内向***偿付执行款532375元,事实与理由如下:老城区法院(2019)豫0302执异61号执行裁定书认定事实错误。1、***对中国六冶公司剥离资产情况已经进行了充分举证,***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经中国铝业公司批复,被执行人中国六冶公司将价值五百余万元的资产无偿划转给了洛阳有色金属研究院。2、由被执行人中国六冶公司剥离划转给洛阳有色金属研究院的资产已经履行完毕,洛阳有色金属研究院在其答辩状中自认,其以自身名义,又与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总公司签订《无偿划转协议》,将该部分资产转划拨给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总公司,并提交了上述《无偿划转协议》作为证据。该再次划转行为是洛阳有色金属研究院以其自身名义实施的,对接收的无偿划转财产的再次处分行为,恰证明从被执行人中国六冶公司处无偿划转的财产已履行完毕。该行为不影响洛阳有色金属研究院在接收财产范围内继续对***承担责任。综上,***认为老城区法院(2019)豫0302执异61号执行裁定书认定事实错误,应依法予以纠正。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老城区法院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在复议审查中,本院另查明,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公司于2011年2月10日印发《关于资产无偿划转的请示》,主要载明:根据中铝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重组改制并上市工作的需要,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公司在资产重组过程中,拟将部分不适合纳入重组上市范围的资产无偿划转至洛阳有色金属研究院。并载明在本次划转完成后,洛阳有色金属研究院将除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总公司以外的本次无偿划转的资产再次无偿划转至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总公司,由该公司直接管理与运营本次无偿划转的资产。中国铝业公司于2011年3月2日印发《关于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公司非主业资产无偿划转事宜的批复》,同意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公司将不符合上市条件的非主业资产(包括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总公司在内等七家公司的有关股权/权益)无偿划转至洛阳有色金属研究院。关于上述无偿划转,中国六冶公司、洛阳有色金属研究院已于2011年1月31日签订了《无偿划转协议》。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公司的改制方案也载明:本企业拟剥离的资产划转至洛阳有色金属研究院,再由洛阳有色金属研究院将剥离资产无偿划转至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总公司,所有剥离资产由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总公司承接。2011年11月8日,洛阳有色金属研究院与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总公司签订《无偿划转协议》,将上述资产划转至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总公司。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财产依行政命令被无偿调拨、划转给第三人,致使该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与被执行人中国六治公司追偿权一案中涉及的债权债务发生在2014年,中国六冶公司将资产无偿划转至洛阳有色金属研究院及洛阳有色金属研究院再次将资产无偿划转至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总公司的行为发生在2011年,上述无偿划转行为并不影响被执行人的偿债能力。且洛阳有色金属研究院再次将资产无偿划转至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总公司的行为是第一次无偿划转行为的延续,洛阳有色金属研究院实际上并未得到被执行人中国六冶公司的资产,因此不符合被追加为被执行人的法定条件。老城区法院依法驳回***的追加申请,于法有据,并无不当。故***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复议申请,维持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2019)豫0302执异61号异议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