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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洛阳有色金属加工设计研究院加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305执668号 申请执行人:***,女性,1966年8月21日出生,住××××××××。 被执行人:洛阳有色金属加工设计研究院,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黄粮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洛阳有色金属加工设计研究院返还物权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拒绝接收判决书所确定的涉案财产,故本院依法作出终结执行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豫0305执66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