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公路研究院,西安市长安区五台街办团结村及第三村民小组恢复原状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民终1203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市长安区XX街道XX村XX村XX小组,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XX街道XX村。
诉讼代表人:***,男,194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长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46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长安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市长安区XX街道XX村XX村XX小组,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XX街道XX村。
主要负梁军红,责人:,该组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4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长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46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长安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公路研究院,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西安市长安区XX街道XX村XX村XX小组、西安市长安区XX街道XX村XX村XX小组与上诉人西安公路研究院因恢复原状、返还土地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9)陕0116民初2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9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因二审出现新证据、新情况,导致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9)陕0116民初28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3165元,退还上诉人西安市长安区XX街道XX村XX村XX小组、西安市长安区XX街道XX村XX村XX小组23155元,退还西安公路研究院100元。
审判长 ***
审 判 员 姬 钊
审 判 员 蒋 瑜
二0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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