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交通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与河南盛天环保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西安公路研究院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民终7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交通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建纬(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公路研究院。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河南盛天环保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省交通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西安公路研究院、原审被告河南盛天环保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陕01民初2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南省交通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以拟达成三方和解为由,于2019年5月8日向本院递交撤回上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河南省交通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省交通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48207元,减半收取74103.5元,由上诉人河南省交通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石 雷
审 判 员 赵 敏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罗 浩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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