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住益建设发展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清理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沈某某,该公司工作人员。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上诉人**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0)***(民)初字第26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改判支持其在原审中的诉讼请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上海住益建设发展总公司表示,从关心职工考虑,公司将在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后向有关劳动社保部门申请为**补缴1993年3月到1997年3月的社会保险费。 双方就具体操作事宜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海住益建设发展总公司在收到法院出具的调解书后十日内为**缴纳1993年3月至1997年3月社会保险; 二、补缴**1993年3月至1997年3月社会保险所需的费用中应由**个人承担部分由其个人承担,待上海住益建设发展总公司与有关劳动社保部门核算确定所需个人承担部分具体金额后,**将个人承担部分费用一次性交给上海住益建设发展总公司; 三、双方之间再无其他争议。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该调解协议已于2010年12月9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本调解书与调解协议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