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第三测绘院

湖南省第三测绘院与任冬军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湘0103民初3938号
原告:湖南省第三测绘院,住所地长沙市韶山中路693号。
法定代表人:王丽萍。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丁雪晴,湖南简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任冬军,女,1985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望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湖南星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湖南省第三测绘院(以下简称测绘院)与任冬军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测绘院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任冬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测绘院请求判令:1、测绘院仅需向任冬军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1348元;
2、任冬军承担本案诉讼费。
任冬军辩称:1、任冬军的月平均工资为4919元,依法应当以此为标准计算2018年11月工资、加班费、年休假工资及经济补偿金。2、测绘院应当依法支付加班工资9318元。3、测绘院应当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75240元。4、湖南湘才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才公司)依法应当支付12个月经济补偿金,测绘院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经审理查明:任冬军于2007年4月入职测绘院从事内业编辑工作。湘才公司(甲方)与测绘院(乙方)签订了《派遣协议书》,约定由甲方派往乙方或乙方自行招聘的从事劳务服务的员工,应与甲方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2011年12月1日任冬军(乙方)与湘才公司(甲方)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合同期限自2011年12月1日至2013年11月30日,甲方将乙方派遣至测绘院从事技术岗位工作。该劳务派遣用工方式持续至2018年底,双方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务派遣劳动合同系于2017年12月1日任冬军(乙方)与湘才公司(甲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该合同约定的期限自2017年12月1日至2018年11月30日,甲方将乙方派遣至测绘院从事技术岗位工作,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基本工资1650元每月,绩效工资根据甲方的生产经营状况和乙方的工作绩效状况按甲方薪酬绩效办法执行。任冬军在测绘院工作期间实际实行计件工资,月平均工资为4708元,测绘院已支付任冬军上班期间的工资。2008年至2018年测绘院每年根据春节放假时间,集中安排职工休5天年休假。
2018年11月1日湘才公司向任冬军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称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将于2018年11月30日到期,公司决定不与任冬军续签劳动合同,并请在劳动合同到期前7个工作日至公司人力资源部办理离职手续,其工资及保险结算至2018年11月30日。2018年11月25日任冬军向湘才公司邮寄《通知书》,通知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并要求测绘院及湘才公司补缴社保、支付项目工资、加班费、双倍工资及工资报酬、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经济补偿金等。
此后,任冬军向湖南省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要求支付:1、2018年11月工资4919元。2、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1月28日的加班工资9318元。3、2017年4月1日至2018年11月28日的双倍工资54439元。4、2007年4月1日至2018年11月28日的年休假工资75240元。5、2008年4月1日至2018年11月28日的失业保险金39352元。6、经济补偿金59388元。2019年4月15日湖南省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作出湘劳仲案字(2018)第21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湘才公司向任冬军支付经济补偿金51788元。二、测绘院向任冬军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3896元。三、驳回任冬军其他仲裁请求。测绘院、湘才公司不服上述裁决分别向本院提起诉讼。
上述事实,本院结合双方提交的证据及开庭笔录综合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中,任冬军实际为测绘院提供劳动,接受其管理并领受劳动报酬,双方依法建立劳动关系。后测绘院在未与任冬军终止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将任冬军转为劳务派遣用工,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因此,任冬军在测绘院的工作年限应合并计算为在湘才公司工作年限。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相关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按任冬军的工作年限,2017年后其可享受每年10天的年休假,此前年休假为5天。而测绘院自2008年至2018年每年根据春节放假时间集中安排职工休5天年休假,结合测绘院起诉状自认事实及庭审情况,任冬军2017年度剩5天、2018年度剩4天年休假未休,共计9天年休假未休。因此,测绘院应向任冬军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3896元(4708元÷21.75×9×200%)。至于任冬军在答辩中提出的其他诉讼请求,因其未对仲裁裁决提起诉讼应视为其接受该裁决,故对任冬军的其他请求本院不予审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原告湖南省第三测绘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任冬军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389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湖南省第三测绘院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石江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何 幸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五条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