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第三测绘院

湖南湘才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龙莎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湘01民终13122号
上诉人湖南湘才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才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龙莎、被上诉人湖南省第三测绘院(以下简称第三测绘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2019)湘0102民初167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2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湘才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龙莎全部诉讼请求;2、请求判令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由龙莎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湘才公司未与龙莎签订劳动合同系湘才公司过错,属于事实认定错误。湘才公司已提前通知龙莎续签劳动合同,因龙莎未按照要求续签,湘才公司依法无需对龙莎支付二倍工资差额。二、一审法院认为湘才公司未与龙莎续签劳动合同的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系适用法律错误。综上,请求判如所请。
龙莎答辩称:一、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的相关约定,其劳动合同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顺延的规定,并非湘才公司所称的劳动合同期满后自动顺延。二、湘才公司在龙莎入职的前几年未为龙莎缴纳社会保险,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三、若单位不续签劳动合同,作为劳动者只能离职另找工作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四、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单位应当向龙莎支付经济补偿金。五、龙莎不续签劳动合同的原因在于:(1)单位当时正在准备裁员;(2)单位以各种理由不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 第三测绘院答辩称:一、签订劳动合同是劳动者的权利,用工单位和用人单位虽然对于劳动者有一定的管理义务,但本案中,用工单位和用人单位都向龙莎发出了续签通知,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原因在于龙莎怠于行使签订劳动合同的权利,并非用工单位和用人单位不与龙莎续签劳动合同。二、龙莎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支付二倍工资的情形,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原因在于龙莎怠于行使签订劳动合同的权利,故该请求不应当得到支持。
龙莎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湘才公司与第三测绘院向龙莎支付2019年5月工资6,793元;2、判决湘才公司与第三测绘院向龙莎支付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的加班工资17,805元;3、判决湘才公司与第三测绘院向龙莎支付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的双倍工资差额11,766.34元;4、判决湘才公司与第三测绘院向龙莎支付2003年4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的年休假工资117,000元;5、判决湘才公司与第三测绘院向龙莎支付经济补偿金115,481元;6、判决湘才公司与第三测绘院共同承担该案全部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龙莎于2007年1月入职第三测绘院从事编辑工作。2016年1月1日,龙莎(乙方)与湘才公司(甲方)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合同期限自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甲方将乙方派遣至第三测绘院从事技术岗位工作。该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该劳务派遣用工方式持续至2018年底,2018年1月1日,龙莎(乙方)与湘才公司(甲方)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合同期限自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甲方将乙方派遣至第三测绘院从事技术岗位工作,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基本工资为1,650元每月,绩效工资根据甲方的生产经营状况和乙方的工作绩效状况按甲方薪酬绩效办法执行。该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龙莎在第三测绘院工作实际实行计件工资,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5,475元(取整[82057÷12×7+17833.9元]÷12)。2018年11月30日,湘才公司向龙莎送达《劳动合同续签通知书》通知龙莎续签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年。龙莎在该《劳动合同续签通知书》及《回执》上签署:“本人已经收到湖南湘才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下发的劳动合同续签通知书,本人同意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将于7日内与公司办理劳动合同续签手续”。2008年至2019年第三测绘院每年根据春节放假时间,集中安排职工休5天年休假。2017年1月起,龙莎每年享受10天年休假。龙莎在第三测绘院每年集中安排休假的基础上,2018年补休了2017年年休假5天,2019年补休了2018年公休假5天。根据第三测绘院提交的龙莎2019年产值汇总表显示,龙莎2019年1月至5月的工资总额应为17,833.9元。2019年1月31日,第三测绘院向龙莎发放工资3,592.41元;2019年3月15日,第三测绘院向龙莎发放工资2,222.41元;2019年4月18日,湘才公司向龙莎发放工资2,222.41元;2019年5月15日,湘才公司向龙莎发放工资3,729.11元。2019年1月至5月,龙莎每月社会保险个人缴纳部分为277.59元,龙莎每月个人月缴职工公积金存额为500元,龙莎每个月享受餐补200元。因此,第三测绘院尚有1,179.61元工资未发放。2019年5月30日,龙莎向第三测绘院、湘才公司邮寄《通知书》,通知内容为:龙莎于2005年6月入职,在公司从事业内编辑工作,单位迟至2007年4月与龙莎签订劳动合同,至2007年4月为龙莎缴纳社保,2005年6月至2006年未缴纳社保;在单位工作期间,单位一直安排周一至周五晚上加班、星期六、星期天上班,拒绝支付加班费;单位自2012年后多次要求与派遣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安排年休假。龙莎还要求第三测绘院与湘才公司立即补缴2005年6月至2006年12月社保,如不能补缴,应赔偿2005年6月至2006年12月失业保险金损失、支付2017年1月1日至今的加班费、支付2019年1月至今未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支付2006年6月至今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该《通知书》还载明了其他内容。后龙莎作为申请人,以第三测绘院为第一被申请人、湘才公司为第二被申请人向湖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一、请求裁决湘才公司与第三测绘院向龙莎支付2019年5月份工资6,793元;二、请求裁决湘才公司与第三测绘院向龙莎支付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的加班工资17,805元;三、请求裁决湘才公司与第三测绘院向龙莎支付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的双倍工资差额11,766.34元;四、请求裁决湘才公司与第三测绘院向龙莎支付2003年4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的年休假工资117,000元;五、请求裁决第三测绘院向龙莎支付经济补偿115,481元。2019年10月14日,该仲裁委作出湘劳仲案字[2019]123号裁决书,裁决如下:一、湘才公司自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龙莎支付2019年5月工资1,179.61元、经济补偿67,735元,共计68,914.61元;二、第三测绘院自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龙莎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5,416元;三、驳回龙莎其他仲裁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龙莎与湘才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2018年11月30日,湘才公司已书面通知龙莎签订劳动合同且龙莎在该劳动合同续签通知书上签署同意与湘才公司续签劳动合同。在无其他证据证实湘才公司已提供合同文本以供龙莎续签的情况下,不宜认定双方未能续签劳动合同的原因由龙莎造成。龙莎2019年1月至5月的工资总额应为17,833.9元。故龙莎请求获得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二倍工资差额11,766.34元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2019年1月至5月,第三测绘院与湘才公司共计向龙莎支付工资总额为16,654.29元(277.59元×5+500元×5+200元×5+3592.41元+2,222.41元+2,222.41元+3,729.11元=16,654.29元)。龙莎2019年1月至5月的工资总额应为17,833.9元,湘才公司还应当向龙莎支付2019年5月工资1,179.61元。因此,对于龙莎要求湘才公司支付2019年5月工资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在1,179.61元的范围内予以支持。第三测绘院将应由用人单位缴纳的住房公积金部分计入发放给劳动者的工资不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不予采信。湘才公司未与龙莎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以及第四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支付经济补偿金之规定。故一审法院对龙莎要求湘才公司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经济补偿金的具体数额为68,437.5元(5,475元×12.5=68,437.5元)。第三测绘院已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龙莎安排了年休假。因此,一审法院对于龙莎要求支付年休假工资的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龙莎在庭审中对第三测绘院提供的工资计算标准与方式未提出异议且龙莎未提交其存在加班事实方面的合法有效证据。故龙莎要求第三测绘院与湘才公司支付加班工资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湘才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龙莎支付2019年5月工资1,179.61元、经济补偿金68,437.5元以及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二倍工资差额11,766.34元;二、驳回龙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5元,一审法院予以免收。
本院认为,根据本案案情及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湘才公司应否支付龙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本案中,湘才公司与龙莎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18年12月31日期满,龙莎仍在原岗位从事原工作,依据上述规定,双方应当续签书面劳动合同。湘才公司虽然于2018年11月30日书面通知龙莎续签劳动合同,龙莎亦在《劳动合同续签通知书》及《回执》上签署同意与湘才公司续签劳动合同的意见。但在湘才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向龙莎提供了书面劳动合同文本而龙莎拒签的情况下,不能认定系因龙莎的过错导致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故一审法院判决湘才公司支付龙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并据此判决湘才公司支付龙莎经济补偿金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湘才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湖南湘才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王红兰 审判员  王 勇 审判员  陈 瑶
法官助理邹志斌 书记员陈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