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黔美测绘工程院

贵州黔美测绘工程院与贵州丰鑫源矿业有限公司、贵州丰鑫源矿业有限公司盘县柏果镇冬瓜凹煤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0222民初3368号
原告:贵州黔美测绘工程院,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中华北路208号千禧苑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722101364T。
法定代表人:**,系贵州黔美测绘工程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贵州忠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贵州忠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贵州丰鑫源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镇银杏路中段南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157334090X2。
法定代表人:***,系贵州丰鑫源矿业有限公司董事长。
被告:贵州丰鑫源矿业有限公司盘县柏果镇冬瓜凹煤矿,住所地贵州省盘州市柏果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556636020R。
代表人:***。
被告*进,男,1983年4月4日生,苗族,住贵州省盘州市。
上列原被告之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贵州黔美测绘工程院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决三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款4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经查,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13日裁定受理了广西德铸投资有限公司对本案被告贵州丰鑫源矿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
本院认为,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已受理涉及贵州丰鑫源矿业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的规定,对于本案诉争,原告应向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提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四项“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贵州黔美测绘工程院的起诉。
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95元,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