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测绘科技研究所

湖南省测绘科技研究所与石门县现代农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7民终180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省测绘科技研究所,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韶山中路693号。 法定代表人:**,该研究所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林,北京浩天(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石门县现代农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街道中渡社区奉天西路(原征稽所院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人和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人和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湖南省测绘科技研究所因与被上诉人石门县现代农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2022)湘0726民初27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23年7月25日向湖南省测绘科技研究所出具并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限定在2023年8月1日之前缴纳上诉费。在规定期限内,湖南省测绘科技研究所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按要求提交减、免、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湖南省测绘科技研究所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孙 晖 审 判 员 郭 洪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朱 砾 书 记 员 ***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一十八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