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兴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宿迁新兴环球建材厂与江苏兴洲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苏1322民初17465号
原告宿迁新兴环球建材厂诉被告江苏兴洲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宿迁新兴环球建材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5元,保全费840元,合计1765元。由原告宿迁新兴环球建材厂负担。
审判员***
书记员耿静